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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塔機使用中的“十不吊”


發(fā)布時間:

2020-05-05

塔機在建筑施工作業(yè)中作為垂直運輸機械使用很普遍,已成為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建筑機械。作為一種大型施工機械,從安全角度分析有以下特點:1、通常具有龐大的結構和比較復雜的機構,能完成一次起升運動、一次或幾次水平運動。   2、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,載荷是變化的。   3、需要直接在較大的范圍內運行,活動空間較大。   4、暴露的、活動的零部件較多,且常與吊運作業(yè)人員直接接觸(如吊鉤、鋼絲繩等),其潛在許多偶發(fā)的危險因素。   5、作業(yè)環(huán)境復雜。   6、作業(yè)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,共同完成一項操作。   上述諸多危險因素的存在,決定了起重傷害事故較多,并且塔機一旦發(fā)生事故,不僅財產損失而且大多數(shù)時候有人員傷害,影響較大,因此已把它歸入特種設備管理,從它的制造、安裝、使用、維修都發(fā)布了相關的規(guī)范和規(guī)程,相關的部門或單位對其作業(yè)中的危險性總結出了起重作業(yè)“十不吊”規(guī)定,只要堅持了這“十不吊”原則,塔機事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。但實際生產中具體為哪“十不吊”,業(yè)內目前還沒有一個科學、具體、實用的版本,塔機相關規(guī)范中也沒有特別的規(guī)定。本文嘗試對我地各種版本及塔機的各種規(guī)范進行分析歸納,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關于塔機“十不吊”具體規(guī)定,供大家參考。   現(xiàn)將我地流傳的相關“十不吊”列舉如下:   一、成都市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站發(fā)布的《施工現(xiàn)場安全管理體系》一書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 :   1、起重臂和起吊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。   2、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,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。   3、鋼筋、型鋼、管材等細長的材料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,單頭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。   4、多孔板、料斗、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吊時不準吊。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。   5、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,吊磚必須使用磚籠,并堆放整齊,木磚、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(wěn)妥,疊放不齊不準吊。   6、樓板,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。   7、埋入地里的板樁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、附著的物件不準吊。   8、多機作業(yè)應保證起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m,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(yè),無安全措施不準吊。   9、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。   10、斜掛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。   上述中第一條,“在臂架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”,在施工現(xiàn)場中這一條肯定是無法避免的,因為當塔機吊物旋轉過程中幾乎要覆蓋整個現(xiàn)場,臂架下肯定會有人停留或行走;“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”中已經(jīng)自相矛盾,已經(jīng)起吊了還要求不準吊,所以這一條無多大意義。第四條中,料斗大概是塔機自配的專用料斗,這必須用四點吊,但手推翻斗車怕是禁止用來吊運材料的了,所以這一條也應該修改;其余幾條只說明了一些特殊性,不完全。   二、成都市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站出的《民工夜校讀本》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   1、超載和斜拉不準吊。   2、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準吊。   3、無指揮、亂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。   4、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。   5、吊物上站人和堆放零星物件不吊。   6、埋在地下的構件不準吊。   7、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。   8、霧天或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準吊。   9、高壓線下面或離高壓線過近不準吊。   10、六級以上強風不吊。   上述中對小型物件如磚塊、箍筋等無要求,第八條的霧天與第十條都屬于同類性質“惡劣天氣”,所以需補充和完善。   三、四川省安全生產管理局出的培訓教材《建筑施工現(xiàn)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》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:   1、超負荷不吊。   2、指揮信號不明、光線不明、重量不明不吊。   3、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   4、歪拉斜掛、埋在地下物件不吊。   5、安全裝置不靈不吊。   6、靠近高壓線又無可靠安全措施不吊。   7、物件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。   8、易燃易爆品不吊。   9、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。   10、違章使用、違章指揮時不吊。   上述中同樣對小型物件無要求,對惡劣天氣只在第一條中說了一下“光線不明”,也不完善,第八條中“易燃易爆品”較籠統(tǒng),比如施工現(xiàn)場中的木方、泡沫等都屬于易燃易爆品,那肯定是要吊的,還有氧氣、乙炔瓶在主體施工時二、三十層樓如不用塔機吊上去,用人抬上去嗎?這條也值得商榷。第十條中“違章使用”一項較籠統(tǒng),本身十不吊就是指出哪些是違章使用,所以這一條是湊上去的。   四、塔機相應規(guī)范中的“不吊”(或禁止作業(yè)的項目):   1、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操作規(guī)程》(JGJ33-2001)中第4.4.40條要求:作業(yè)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(yè);   2、《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(guī)程》(JT/T100-1999)中第3.1.10條要求:在作業(yè)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,   (1)、指揮信號辨別不清;(2)、會造成事故的指揮;(3)、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。   3、第3.1.11條,在作業(yè)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揮人員,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(fā)出信號時,方可操作。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(fā)出信號時,不得操作。   4、第5.2.1條: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機的性能,并應嚴格按說明書的規(guī)定作業(yè),不得斜拉、斜扯重物、吊抜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面、設備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。   5、第5.2.6條: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、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進行作業(yè)。   6、第5.2.8條:不允許起重機超載或超風力作業(yè)。   7、第5.2.13條:不得起吊帶人的重物,禁止用起重機吊運人員。   8、5.2.16條:作業(yè)中遇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(yè):(1)、惡劣氣候,如大雨、大風、大霧,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的作業(yè);(2)、起重機出現(xiàn)漏電現(xiàn)象;(3)、鋼絲繩磨損嚴重、扭曲、斷股、打結或出槽;(4)、安全保護裝置失效;(5)、各傳動機構出現(xiàn)異常現(xiàn)象和異響;(6)、金屬結構部分發(fā)生變形;(7)、起重機發(fā)生其他妨礙作業(yè)及影響安全的故障。   根據(jù)上述,第一條指的惡劣天氣;第二、三條指的是指揮信號方面;第四條指的是起重量方面的;第五條指的是安全裝置方面;第六條指的是指的是起重量和天氣方面;第七條指的是不準載人;第八條的第一項指的是天氣方面,后面幾項指的是安全裝置方面。   五、根據(jù)以上分析,提出筆者總結的“十不吊”:   1、歪拉、斜掛重物不吊。   2、超起重機額定負荷不吊。   3、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面、設備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重物不吊。   4、無指揮、亂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。   5、小件物品未用吊籠(藍)裝或未裝平整、超過吊籃邊沿不吊。   6、起吊物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。   7、起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或捆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   8、吊物邊緣鋒利、帶棱角等無防護措施不吊。   9、安全裝置失靈不吊。   10、大雨、大雪、大霧、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吊。   以上就是筆者根據(jù)各種版本及相關規(guī)范總結出來的“十不吊”, 有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出,互相學習,或者經(jīng)過本文的拋磚引玉,共同商討,使塔機的“十不吊”形成規(guī)范性文件。

關于塔機使用中的“十不吊”

  塔機在建筑施工作業(yè)中作為垂直運輸機械使用很普遍,已成為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建筑機械。作為一種大型施工機械,從安全角度分析有以下特點:     

  1、通常具有龐大的結構和比較復雜的機構,能完成一次起升運動、一次或幾次水平運動。

  2、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,載荷是變化的。

  3、需要直接在較大的范圍內運行,活動空間較大。

  4、暴露的、活動的零部件較多,且常與吊運作業(yè)人員直接接觸(如吊鉤、鋼絲繩等),其潛在許多偶發(fā)的危險因素。

  5、作業(yè)環(huán)境復雜。

  6、作業(yè)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,共同完成一項操作。

  上述諸多危險因素的存在,決定了起重傷害事故較多,并且塔機一旦發(fā)生事故,不僅財產損失而且大多數(shù)時候有人員傷害,影響較大,因此已把它歸入特種設備管理,從它的制造、安裝、使用、維修都發(fā)布了相關的規(guī)范和規(guī)程,相關的部門或單位對其作業(yè)中的危險性總結出了起重作業(yè)“十不吊”規(guī)定,只要堅持了這“十不吊”原則,塔機事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。但實際生產中具體為哪“十不吊”,業(yè)內目前還沒有一個科學、具體、實用的版本,塔機相關規(guī)范中也沒有特別的規(guī)定。本文嘗試對我地各種版本及塔機的各種規(guī)范進行分析歸納,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關于塔機“十不吊”具體規(guī)定,供大家參考。

  現(xiàn)將我地流傳的相關“十不吊”列舉如下:

  一、成都市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站發(fā)布的《施工現(xiàn)場安全管理體系》一書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 :

  1、起重臂和起吊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。

  2、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,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。

  3、鋼筋、型鋼、管材等細長的材料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,單頭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。

  4、多孔板、料斗、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吊時不準吊。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。

  5、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,吊磚必須使用磚籠,并堆放整齊,木磚、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(wěn)妥,疊放不齊不準吊。

  6、樓板,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。

  7、埋入地里的板樁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、附著的物件不準吊。

  8、多機作業(yè)應保證起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m,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(yè),無安全措施不準吊。

  9、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。

  10、斜掛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。

  上述中第一條,“在臂架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”,在施工現(xiàn)場中這一條肯定是無法避免的,因為當塔機吊物旋轉過程中幾乎要覆蓋整個現(xiàn)場,臂架下肯定會有人停留或行走;“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”中已經(jīng)自相矛盾,已經(jīng)起吊了還要求不準吊,所以這一條無多大意義。第四條中,料斗大概是塔機自配的專用料斗,這必須用四點吊,但手推翻斗車怕是禁止用來吊運材料的了,所以這一條也應該修改;其余幾條只說明了一些特殊性,不完全。

  二、成都市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站出的《民工夜校讀本》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

  1、超載和斜拉不準吊。

  2、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準吊。

  3、無指揮、亂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。

  4、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。

  5、吊物上站人和堆放零星物件不吊。

  6、埋在地下的構件不準吊。

  7、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。

  8、霧天或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準吊。

  9、高壓線下面或離高壓線過近不準吊。

  10、六級以上強風不吊。

  上述中對小型物件如磚塊、箍筋等無要求,第八條的霧天與第十條都屬于同類性質“惡劣天氣”,所以需補充和完善。

  三、四川省安全生產管理局出的培訓教材《建筑施工現(xiàn)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》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:

  1、超負荷不吊。

  2、指揮信號不明、光線不明、重量不明不吊。

  3、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

  4、歪拉斜掛、埋在地下物件不吊。

  5、安全裝置不靈不吊。

  6、靠近高壓線又無可靠安全措施不吊。

  7、物件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。

  8、易燃易爆品不吊。

  9、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。

  10、違章使用、違章指揮時不吊。

  上述中同樣對小型物件無要求,對惡劣天氣只在第一條中說了一下“光線不明”,也不完善,第八條中“易燃易爆品”較籠統(tǒng),比如施工現(xiàn)場中的木方、泡沫等都屬于易燃易爆品,那肯定是要吊的,還有氧氣、乙炔瓶在主體施工時二、三十層樓如不用塔機吊上去,用人抬上去嗎?這條也值得商榷。第十條中“違章使用”一項較籠統(tǒng),本身十不吊就是指出哪些是違章使用,所以這一條是湊上去的。

  四、塔機相應規(guī)范中的“不吊”(或禁止作業(yè)的項目):

  1、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操作規(guī)程》(JGJ33-2001)中第4.4.40條要求:作業(yè)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(yè);

  2、《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(guī)程》(JT/T100-1999)中第3.1.10條要求:在作業(yè)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,

 ?。?)、指揮信號辨別不清;(2)、會造成事故的指揮;(3)、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。

  3、第3.1.11條,在作業(yè)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揮人員,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(fā)出信號時,方可操作。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(fā)出信號時,不得操作。

  4、第5.2.1條: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機的性能,并應嚴格按說明書的規(guī)定作業(yè),不得斜拉、斜扯重物、吊抜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面、設備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。

  5、第5.2.6條: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、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進行作業(yè)。

  6、第5.2.8條:不允許起重機超載或超風力作業(yè)。

  7、第5.2.13條:不得起吊帶人的重物,禁止用起重機吊運人員。

  8、5.2.16條:作業(yè)中遇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(yè):(1)、惡劣氣候,如大雨、大風、大霧,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的作業(yè);(2)、起重機出現(xiàn)漏電現(xiàn)象;(3)、鋼絲繩磨損嚴重、扭曲、斷股、打結或出槽;(4)、安全保護裝置失效;(5)、各傳動機構出現(xiàn)異常現(xiàn)象和異響;(6)、金屬結構部分發(fā)生變形;(7)、起重機發(fā)生其他妨礙作業(yè)及影響安全的故障。

  根據(jù)上述,第一條指的惡劣天氣;第二、三條指的是指揮信號方面;第四條指的是起重量方面的;第五條指的是安全裝置方面;第六條指的是指的是起重量和天氣方面;第七條指的是不準載人;第八條的第一項指的是天氣方面,后面幾項指的是安全裝置方面。

  五、根據(jù)以上分析,提出筆者總結的“十不吊”:

  1、歪拉、斜掛重物不吊。

  2、超起重機額定負荷不吊。

  3、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面、設備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重物不吊。

  4、無指揮、亂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。

  5、小件物品未用吊籠(藍)裝或未裝平整、超過吊籃邊沿不吊。

  6、起吊物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。

  7、起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或捆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

  8、吊物邊緣鋒利、帶棱角等無防護措施不吊。

  9、安全裝置失靈不吊。

  10、大雨、大雪、大霧、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吊。

  以上就是筆者根據(jù)各種版本及相關規(guī)范總結出來的“十不吊”, 有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出,互相學習,或者經(jīng)過本文的拋磚引玉,共同商討,使塔機的“十不吊”形成規(guī)范性文件。

標簽:

華夏重工

主要從事塔式起重機、升降機及其相關配套件的生產與銷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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